什么是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确定、可能等要求,利他合同自然应当一体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认定利他合同成立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利他合同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
所谓利他合同,并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有名合同,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契约中加入的利益第三人约款,所以该利他约款与基础合同具有明显、直接的牵连关系,其效力取决于基础合同的效力。若基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利他合同无效;若基础合同中与利他约款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利他约款的效力。
(二)、该利他约款本身合法有效
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意味着利他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若该利他约款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公***秩序和善良风俗,则该利他约款当然无效,利他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
(三)、受益第三人同意承受合同利益
利他合同本身是契约当事人合意的产物,第三人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结,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所以即便基础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该第三人也有权拒绝或放弃。若该第三人行使拒绝或放弃的权利,则利他约款无效,因为合同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不得羁束合同外之第三人,即便授益于第三人,也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确为对他人生活的干涉。
利他合同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作为利他合同中的授益方,其主要承担的是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权利。在利他合同中,债权人仅得于第三人做出接受表示之前,方能行使其对利他合同的撤销权,从而使利他合同自始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债权人于第三人未为接受表示前行使撤销权并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一俟第三人为接受表示,即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不得行使。债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守合同允诺,一俟第三人接受即不得撤销;2、协助合同履行,如告知债务人第三人的住所地;3、协助第三人行使给付请求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承受的主要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给付的对象有所不同。由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为履行行为的根据在于基础合同,故其享有如下权利:1、凡是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皆得对第三人主张;2、若由于利他约款的缔结,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如交付地的变更导致运费增加,债务人得向债权人就该增加部分费用要求补偿。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严格依照利他约款向第三人为履行行为。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纯受益而不负担,但基于诚实信用的考虑应使其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第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以实现合同目的;其次,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得直接对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尽管对于是否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尚存争议,但是,由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将该请求权的后果转让于第三人,显然不如第三人直接行使请求权便捷、经济,有违利他合同制度的初衷。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任何权利要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6,有权利之处当有救济,应当赋予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以更好的实现其利益。另一方面,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负有以下义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该合同利益。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债权人本意的尊重,以防受益人的任意转让行为违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同时,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一种不完全的债权,不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65条对以契约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情况做了初步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未能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他合同。事实上,利他合同作为对经济生活客观需要的反应,在运输、保险、信托等领域广泛存在。利他合同的存在,彰显了契约自由的精神,极大的便利了契约当事人,缩短了履行程序,有效的节约了社会成本。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其中的债权编中应当充实有关利他合同的条款,以体现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关怀和尊重,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