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公司法有许多特点,为什么要单独突出这一特点呢?因为新公司法的一大特点便是赋予股东拟写章程很大的自主性,很好地理解公司法的这一特点,对于搞清哪些是法律授权可以在章程中发挥的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这二个概念可以望文生义。强制性规范就是指法律规定的东西,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加以改变。任意性的规范其实就是法律授权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的规定。客观讲,公司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虽少,但作用绝对不可忽视。

公司法中任意性条款的典型表达方式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即未有此种字样的条款是否都当然是强制性条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以下诸如此类问题的答案,如“章程是否可以改变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