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各级法院主要处理什么事件

新西兰司法审判制度渊源于英国,其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法律渊源为议会立法和判例法。新西兰的法院体系为地区法院(低等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英国枢密院四级。地区法院通常有三百名左右法官,日常事务由地区法院裁定,地区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刑事、民事、家庭纠纷案件,通常审理监禁3个月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和20万新元以下的财务纠纷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受理一些暴力案件和20万新元的财产纠纷案件。高等法院对地区法院的案件可以重新审理。上诉法院只有一个,属于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受理高等法院的刑民事上诉案件,家庭法院及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有五名法官。新西兰的案件上诉程序大致是: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直至上诉到枢密院。除了某些小额赔偿案(标的在1万新元以下)没有律师参加以外(小案件的公诉人通常是高级警官),所有的案件都由律师进行,亦即控辩双方都是律师,代表警方的律师为国家律师(警方负责向律师提供情况而由律师进行诉讼)。

除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刑事案件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被告或被告的辩护律师若认为某个陪审员参加陪审可能对其不利,可有权要求回避。地方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不设陪审团,但被告有权向设有陪审团的法院上诉。若被告认罪或审理上诉的案件亦可不设陪审团。凡是有选举权的人(除有犯罪史和患有精神病的人以外),都有义务担任陪审团。陪审团根据起诉律师和辩护律师双方的辩论,有权认定犯罪事实,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法官则负责对如何适用法律及如何量刑作出判决。新西兰的法院不设专业审判庭,刑事民事案件皆由法官直接审理。

法官在新西兰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首席法官由总理推荐,高等法院法官由司法部长推荐,均由总督任命。一经任命为法官即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以示公正。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首席大法官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法官进入法庭时,在场所有人员都必须起立,以表示对法官的尊敬。当总督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首席大法官可代理总督之职,法官的工资比政府官员高,并有专门的休假制度。法官由政府从私人律师中任命,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才可能被任命为地区法官,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身制。总之,新西兰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及社会地位颇高。

在新西兰,审判活动都主要表现在法庭上。开庭前,法官除阅读起诉书外,不进行任何的庭前工作,只是待开庭之时才与被告见面。若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则法官依律师的提证和辩论定罪判愉。若被告不认罪,则在下次开庭时请陪审团参加。陪审团负责对犯罪事实和有罪无罪作出裁决,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并依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在开庭时,询问证人、提供证据均由律师进行,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的提证和辩论。

在新西兰,轻刑和罚金刑是法院判处刑罚的主流。一般而言,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多采用缓刑;判处劳役的五天工作日可照常上班,只在两个休息日劳动。罚金刑通常占刑罚的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