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监护人判决书是怎样的

民事判决书 (申请确定 监护人 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 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 立案 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 判决书 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监护人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