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中药管理要求

中药管理

1.中药材的采集坚持“最大持续产量”的原则。

2.地道药材加工时需按传统方法进行;产地初加工严禁滥用硫黄熏蒸。

3.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包括:①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②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③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4.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和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5.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严禁销售假劣的中药材;(3)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4)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

药和其他药品;(5)严禁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6)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7种毒性药材;(7)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6.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

7.首次进口药材,指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调整。

8.进口药材批件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药材进字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

9.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药材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11.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12.三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1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保护名录:(1)一级(禁止出口、禁止采猎):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2)二级(限量出口、有证可采):马鹿茸、甘草、麝香、蟾酥;黄连、黄柏、蛤蚧、哈蟆油、穿山甲、厚朴、杜仲;蕲蛇、乌梢蛇、金钱白花蛇、人参、熊胆、血竭;(3)三级(限量出口、有证可采):紫草、阿魏、防风、山茱萸、猪苓、肉苁蓉;川贝母、伊贝母、五味子、黄芩、胡黄连、连翘、石斛;蔓荆子、诃子、刺五加、秦艽、远志、天冬;龙胆、细辛、羌活。

14.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

15.中药饮片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