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局叫去做了询问笔录,签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书,是不是说明问题很严重了。要被判刑吗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询问笔录,而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是针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是讯问,而不是询问,二者是有区别的。

去做讯问笔录未必如果没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的情况,只是有嫌疑,最终是否有犯罪行为,要经过公安调查,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那侦查完就结束了,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认为有犯罪行为且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会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