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如下:

1、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中小学在校生)开展道德品质、身体素养、文化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活动,其设置以非营利性为主的教育类法人单位。

3、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4、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设立审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办学方向和宗旨;办学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6、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学宗旨、规模、类别、课程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资产及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7、拥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具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的查询结果。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具体条件,不得出台超出国家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的其他额外限制措施。

9、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向境内增设学科类独立法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申请。已取得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确需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