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保证金的收取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按时完成林木采伐后更新造林任务,确保森林后备资源质量和数量相对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是指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申请进行皆伐、更新皆伐、皆伐改造等采伐方式采伐林木后,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保证金。凡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采伐审批前,均需交纳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 第二章 采伐更新造林责任主体、收取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采伐申请人)即被采伐小班更新的造林责任人。采伐申请人负责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并与被采伐小班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采伐更新造林还林协议书》(东丰县营林生产质量检验队作为协议书的监督方)。采伐申请人凭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交款收据和《采伐更新造林还林协议书》,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审批,审批合格依程序开具采伐许可证。 第四条 考虑到当前我县周边市场销售苗木及人工价格,并参照省级三北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乔木林)标准,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收取标准为7500元/公顷,收取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的面积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面积。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林业工作总站负责代收代管代付,并要做到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不得挪用,如发生挪用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返还标准及使用 第五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当年造林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和省级营造林综合核查连续验收三年后退还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有代为履行造林支付的退还余额)。 第六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造林后,经采伐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林业部门验收,当年造林成活率40%以下的重新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采伐申请人第二年春季造林补植成活率未达到85%的或三年造林保存率未达到80%以上的进行补植。同时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下达《采伐更新造林整改告知书》,并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和签订的《采伐更新造林还林协议书》中约定内容,启动使用采伐申请人交纳的采伐更新造林保证金。 第七条 造林、抚育技术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及吉林省地方标准《造林更新技术规程》(DB22/T822-1995)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停止该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再次采伐申请的请求,对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村,下一年度停止分配采伐限额,同时对该采伐地块所在地林长制考核中给予通报。 第五章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