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还是社区
法律主观: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可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报告活动;按规定会见客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其政治权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