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中国封建制的经济立法是春秋末期和战国初期开始的。至秦朝时,统治者为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发展生产力,对社会经济进行统一管理,制定了很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规范。
(一)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即赋税制度和摇役制度的合称。秦朝以前赋与役合征,秦朝以后徭役另行征发。
赋税萌芽于奴隶社会,相传“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砌”。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赋税制度也相应发生变化,赋与税逐渐合二为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改变战国时期各国赋税的混乱局面,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法令。秦律的《田律》、《仓律》、《金布律》中,都有关于田租方面的条款。
摇役制度起源也很早,奴隶社会就有“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家税者,谓出土徒车辈给徭役也”的征发摇役制度。战国时期,各国战乱纷争,力役、军役征调日益频繁。《秦律十八种》的《摇律》对秦的摇役作了具体规定。
秦朝的赋税法主要是按照土地征收赋税,除此之外,就是舍地而税人。即按照户口征收户赋和口赋。如果为逃避赋税而漏报或不报户口者,以“匿田罪”论处。犯此罪者,除罚盾外,还强令其迁居。同时,当地的官吏也要受到株连。秦朝统治者“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赋”,田租、口赋、盐铁之利比秦以前重二十倍。
秦朝时期,有更卒、正卒、成卒等三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即轮流服役的士兵;每人依次轮流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每人驻守边境一年,称为“戍卒”,即守边的士兵。《秦简》中的《徭律》对拖延不征发摇役和赴徭失期都作了处罚规定,还专门规定了“逋事”和“乏徭”罪。
繁重的赋税剥削和摇役负担,导致百姓穷苦不堪,怨声载道,这正是秦末农民大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金融货币制度
秦时的金融货币制度主要集中在《金布律》、《钱律》和《效律》等有关法规中,主要内容有:
1.垄断制币权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并起,战争频繁,钱法混乱。各地自行铸币,种类繁杂,现格不一,轻重不等。官府对货币没有进行统一管理,对商贾私铸钱币也不加限制,为商贾开辟了牟利致富的途径。
秦王朝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控制权之后,对货币实行了改造和统一。由中央垄断制币权。废除旧币,制新币,设粟内史(九卿之一)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秦律禁止盗铸钱,造币权由国家控制。《封诊式》中有“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熔,来诸之”的记载。丙、丁私铸造钱币,被甲、乙捕捉,告发到官府,并没收其钱和铸钱模子。这说明不允许盗铸钱币,否则便构成犯罪,要受到法的制裁。
2.统一币制
秦朝在垄断制币权的同时,又规定统一的货币规格和比价。如秦《金布律》规定:秦时以金、布、钱为流通货币,比价是十一钱比一布,其规格“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如果货币中的金布不够规定尺寸,一律不得流通。
保证货币的流通,也是统一币制的重要内容,依据《金布律》的规定,要求在流通和交易中,钱币好坏应一起使用,秦对货币的使用管理也很严格。“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对货币的回笼管理也比较严格,为泛指滥装和滥用货币而建立了受钱出钱制度。据《金布律》记载,官府收钱时按一千钱装为畚(音本,用竹编成的盛器),然后盖上丞令的印章,加以封缄。出钱时,必须经过丞、令检验后,才能启封使用。
(三)手工业管理制度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是关于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组织管理的法的规范。我国手工业历史悠久,“神农耕而作陶”,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逐渐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随之出现。
1.主要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不少是关于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中《工律》有五条简文,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法,《工人程》有三条简文,是关于官营手工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的法,《均工律》有三条简文,是关于手工业者劳动调度的法,《佚名律》中也有有关考核工匠的法的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从中也足以见秦朝对手工业管理的重视。
2.手工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秦朝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对生产定额和生产品种都有具体规定。对工师、刑徒、技工年年都要进行考核,凡在每年总考核中被列为下等者,要受到“赀”罚。对不属于本年度计划规定和没有朝廷指令的产品。一律不准擅自生产,否则工师与丞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
此外,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关于产品质量也有明确规定,《工律》规定,手工业产品都有一定规格。
秦朝还专门设有工室作为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