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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未与村民沟通私自签字违法,该合同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