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岸金融市场现状
摘录一部分关于深圳离岸金融市场现状的内容给你,我这里还有几篇文章,要有兴趣我再发给你。
深圳离岸金融市场研究
□ 李振光
二、深圳离岸金融业务的概况与发展建议
深圳是我国最早获得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城市(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城市)。早在1989年7月,招商银行成为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尔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
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有三类: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以及国内商业银行。这里着重介绍国内商业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情况。
(一)深圳离岸金融业务的作用
1.离岸金融业务是境外企业在国内发展的支柱
由于境外机构和企业对国内政策、法规和投资环境不甚了解,项目的跟踪和监管比较困难,对国内的投资存有不少顾虑,而离岸业务的开办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几年来,各离岸业务的开办行利用各种渠道,支持和引导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大型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支持了中国的经济建设。
2.离岸金融业务是境外中资企业拓展的后盾
境外不少具有一定实力的中资企业,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影响了其在境外筹资的能力,国内离岸业务充分利用其优势,筹集境外资金支持境外中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大大增强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3.离岸金融业务是增创非贸易外汇收入和确立金融业务发展新优势的有效途径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业务非本土化,提高金融业国际化程度,起到抢占金融业制高点的作用。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可使所在地逐渐成为国际资金聚散地,赋于区域性金融中心以真实的内涵。
4.离岸金融业务是新的发展时期间接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通过离岸金融业务间接利用外资的一般方式是,由境外企业(多是中资企业)介绍国外财团或基金公司在离岸部存款,解决资金来源,然后境外企业以其在国内的财产作抵押向离岸部申请贷款,再将此贷款引入国内进行投资。目前,深圳市一大批重点项目在建、待建,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广开利用外资的渠道。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将为此作出贡献。
5.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实现银行商业化、国际化的桥梁
离岸业务可直接在国际市场上按国际会计、审计、法律的准则,在国际环境中按国际惯例运作,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的经验,逐步摸索我国银行实现商业化、国际化的路子。同时,锻炼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国际金融业务人才。
(二)深圳离岸金融业务的模式与特点
1.在经营模式上,采用功能分离型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实行内外分离,即开展离岸业务的经办行都设立了离岸业务部,专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部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行内并表的营运管理模式;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离岸金融业务开户、存款、贷款等业务对象均为非居民。
2.在业务范围上,以传统业务为主
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和离岸业务要求,以传统的存、贷、汇、结算等零售业务方式进入市场。离岸金融业务开办初期,由于各行对境外市场不熟悉,而境外客户对国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也不了解,各行只能以香港中资企业、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传统的存、贷、结算等服务。目前,离岸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商业贷款和贸易融资。
3.在市场拓展上,以港澳市场为主
在开拓客户的策略上,各离岸业务部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争取外驻中资企业,然后是港澳客户,最后是海外客户”的策略。分阶段开拓,以点带面,逐步形成离岸业务的基本客户群。以香港为主要联系市场,中资驻港澳机构为对象,在港澳当地企业及外商企业客户基础上,逐步向东南亚发展,形成扇面发展势态。目前,香港市场的客户和资金量占全部离岸客户和总资金量的90%以上。在离岸存款中,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各占56.7%和39%,在离岸贷款中,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各占57%和42%。
4.在资金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①直接吸收客户存款,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存款和在银行开户的公司间歇资金、闲置资金;②通过国外同业拆借形式筹集短期资金;③发行大额存款证吸引国际金融市场的储蓄资金、待用资金。
在利率、税费的掌握上,按照“随行就市、有利竞争、适当优惠、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对客户服务上,实行单据传递,密押编制、核押的方法,既为客户提供方便,又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
(三)深圳离岸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1)离岸业务部与基层经办单位关系尚未理顺。经办离岸业务银行虽然成立了独立的离岸业务部门,以离岸业务部为核算单位,责、权、利均在离岸部,但离岸业务大部分却由基层单位负责办理,因而存在权、责、利脱节现象,不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2)离岸业务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离、在岸资金和业务完全分离,离岸业务的负债不属于国家外债,这就要求离岸业务部能独立承担债务。另一方面离岸业务部门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筹资时只能以总行一个部门的地位出现,一旦出现支付问题,其总行或国家要承担偿付责任。这种矛盾的法律地位导致离岸业务债务主体不明确,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筹资行为和能力。
2.政策不明确、不到位
(1)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不明确,难以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竞争。目前,国际上离岸金融业务无论哪一种模式,有一点是***同的:即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发展离岸金融业务。而我国至今未对离岸金融业务正式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随着离岸金融规模的扩大,经营离岸业务银行的增加,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相对滞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致使在税收核算实践中造成随意性。另外,对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以及如何配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税收政策也不明确,致使税收在离岸金融业务中的调节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深圳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税收、金融部门给予多项优惠政策的支持。
(2)监管政策。离岸业务始于1989年,1997年10月,国家正式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5月出台《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他与离岸业务相关的法规有1996年颁布的《境内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法规颁布以前,各离岸业务经营者基本上是参照在岸外汇的一些管理办法,在摸索中拓展业务,留下一些政策和监管问题;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由于部分内容较广泛,操作性不够强,一方面给监管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增加了难度,很难真正做到管住管好,另一方面,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遇到实际问题时,在政策规定方面难以把握。
(3)国家外汇管制政策。不受所在国国内金融政策法规约束是离岸业务的特征之一。由于深圳离岸业务主体客户群多是香港的中资企业、国内政府部门或中资机构的驻港公司,这些客户群的特殊性在于其主营业务及物业大多在国内,使离岸业务和国内经济环境、政策法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运作受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约束,而按国际惯例处理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困难。如《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政策对现有离岸业务就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负债政策。国家对离岸业务经办行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等主动性负债方面的诸多限制,也影响了其筹集渠道和筹集方式,导致离岸负债稳定性差、流动性风险大和筹集成本高、负债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离岸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国内,而客户主体在国外或境外,这种经营主体和服务对象在时空上的距离限制了其筹集方式,失去了与境外零售银行竞争的能力,决定了其只能以批发性的同业存款为主的负债结构。
3.法规仍需完善
(1)深港法律衔接问题。虽然银行在经营中有权选择适用国内法律或国内司法管辖权,但当涉及处理境外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判断企业自身存在及其行为合法性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香港法律。香港法律规定细致复杂,与大陆法律不属同一法系,差距较大,深港法律体系的衔接仍需一定时间和一个过程。深圳离岸金融业缺乏既精通境外法律又具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国内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①房地产市场法规不够健全。离岸客户群体的特殊性使离岸抵押物多在国内,国内各城市各地区房地产抵押法规、规定纷繁复杂,各不相同,使离岸贷款产生风险;②中介机构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会计报表和评估报告是银行发放贷款时的重要依据,由于缺乏对中介机构行为后果的法律约束,出具虚假会计报表及评估值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误导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造成失误和损失。
(3)缺乏专门的保密法规,离岸账户的保密性受到猜疑。账户的保密性与资金的安全性往往是多数客户考虑的基本问题,由于我国对离岸金融账户保密问题未作出专门规定,一些境外客户在我方机构开立离岸账户时总是表露出种种忧虑,或即使开了账户也因担心会被随时查询或冻结,而不愿大量存款。
4.经营管理有待加强
(1)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方面,各家银行经验较为匮乏;经营方面,注重借鉴境外银行操作技术本身,忽视其配套措施以及操作技术蕴涵的管理思想,往往事倍功半;人员方面,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服务意识、业务经验、语言能力等方面与境外同业人员相比有较大差距。
(2)业务品种及交易手段。目前离岸金融业务所经营的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国际业务,所提供的业务品种与已有的在岸外汇业务品种基本相同,只是服务对象不同。交易手段、硬件设备也相对落后。
(3)资金账户问题。①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相互渗透。离岸部仅是该行内设的职能部门,没有资格在境外单独开立账户,对外拆借只能以总行或分行名义进行,离岸部头寸富余时,则将头寸存入总行或分行,这样容易造成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的相互渗透;②利用离岸账户逃汇套汇。离岸账户的管理视同境外账户管理,其账上的资金视同境外资金,自由划拨,不受外汇管制。因此从境内账户汇往离岸账户视为汇出境外款项,汇出行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查有关单据。而实际业务处理中只有开办离岸业务的银行才按规定办理,大部分内地往来银行对深圳的离岸业务并不了解,对汇往离岸业务的资金,把关不严或根本不知道该账户是离岸专户,容易形成一条逃汇通道,或被不法分子用来逃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