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有一定的风险:

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委托,必须有委托代理合同,并通知债务人。如果实质是抵押权的转让,则有法律风险。

即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非同一人,有别于通常的借贷抵押,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权人,这样才符合从权利(抵押权)从属于主权利(债权)的民法原理。人为地分离债权和抵押权,法律上有风险。

1、抵押权(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主权利)二者分离时,单独主张抵押权无效;

2、合理利用法律规定,使得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合二为一。

必须要证明实质上抵押权与债权同一(虽然形式上表明分离),只要证明出借人只是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即可,事实上,如果事先有对债务人的通知,即为有效的证明。即第三方是经债权人委托以其名义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