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休假规定

法律分析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规定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

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