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定内容的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其中国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法律依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