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处罚暂行规定
校外培训处罚暂行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2、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4、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