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办理登记吗?有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

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指定代表或***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不属于材料,是一份委托书)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发起人名录3.董事、监事、经历情况4.法人登记表聘任经理的股东决议书选举执行董事、委派监事的股东决议书公司办理程序: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3,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签订的经营场所确认书(工商所)4,开立临时验资帐户并注入资金(银行)5,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6,填写公司登记设立申请书,工商登记,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7,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公安局)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9,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局)10,开立基本帐户,将临时验资帐户中的资金转到基本帐户中(跟开立验资帐户的银行一样)11,公司开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材料:1,公章2,验资报告复印件3,自然人出资的提供全部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出资的提供法人投资者的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