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法,是否应该严加惩治?
在实践中,中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其中蕴含着中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为人性化执法注入了新的内涵。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要追究少年犯的刑事责任,我们应该把教育放在首位。通过教育,未成年犯可以了解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革和心理矫治,打破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我国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和有针对性的教育。
在坚持教育优先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青少年罪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惩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的目的是让少年犯吸取教训,翻开新的一页,并通过必要的惩罚促进他们提高法律观念和重新社会化。
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为教育服务。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改造和挽救少年犯,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其中,?缓刑?是指关心、帮助和感染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改变过去,翻开新的一页。?救死扶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总之,通过必要的惩罚手段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犯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