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它区域(以下统称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公***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公众参与、持续发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尚未设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协调和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管理任务的增加、养护标准的提高和管理设施的更新相应增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运行、道路交通安全、公***停车、市容环境、应急处置等城市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数字化平台建设,整合功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城市居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城市形象和配合城市管理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一节 城市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保护人文和自然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第九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县(区)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审查。第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单独编制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等重要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