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保护老弱病残的法律

1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 、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一 ) 配偶;

( 二 ) 父母;

( 三 ) 成年子女;

( 四 ) 其他近亲属;

( 五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 、 《刑法》 第17、18、19、236、237、240、241、241、260、261、262条。

6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八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8 、 《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9、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0 、 《婚姻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1 、 《收养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12 、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三条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3 、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14 、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15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6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

17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18 、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五条。

19 、 《保险法》

20 、 《兵役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1 、 《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22 、 《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

23 、 《职业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4 、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25 、 《体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6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27 、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

28 、 《广告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

29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0 、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31 、 《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32 、 《国防法》第六十二条。

33 、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第二款。

34 、 《消防法》第三十八条。

35 、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 。

36 、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37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38 、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39 、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

40 、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41 、 《信托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42、《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43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4 、 《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45 、 《 农业法 》第八十三条。

46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