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车站、机场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依法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并提供必需的技能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电梯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施工。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非施工人员使用。第十三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四)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评估,或者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