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定情形?
民法典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