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咨询:关于中国刑事案法庭的参与角色的构成?
1、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特有的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接近于大陆法系,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所谓法系,简单的说就是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就是以陪审团制度为特点的。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像德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等,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法官为主体展开审判,没有陪审团。)
2、我国审理刑事案件时分为合议庭审判和独任审判两种方式,独任就是一个审判员(也就是通常所谓法官)独自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具有与陪审员类似的职能,但不能担任审判长。
其中,只有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理。
3、通俗一点描述,刑事审判时,如果是公诉案件,则法官(或法官和陪审员)坐在中间,他们前面第一些的桌后坐书记员。法庭两边一边是公诉人,就是检察院的人,另一边是辩护人,是替被告人辩护,尽可能否定公诉人观点而使被告人被判得更轻。被告人坐在或站在旁听席的前面,而不像英美法系那样通常被关在旁听席后面的笼子里。
还有其他想知道的,或者感兴趣的话,可以翻阅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