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机场小孩坠机是偶然事件吗
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托无非是《民用航空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故而在此,我们不妨围绕有关的规定简单的分析一下:
1. 《民用航空法》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依据敦煌市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记录》中载明内容可以看出,死者长期患病,死亡系因个人疾病,而非航空器飞行造成的。航空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而抢救的不及时是否构成航空公司责任承担应当分属侵权责任法部分进行讨论。
2. 《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称,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其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发现死者不适时,机组成员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说,从合同法角度而言,航空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无违约责任之存在。
3. 《侵权责任法》
乘坐航班出行,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的应该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航空公司无法证明机组的应对不存在过错则,则需要承担责任。
航空公司有过错吗?死者的死亡原因在于疾病,这一点已经基本确定。机组操作是否有过错?第一时间寻找医生,进行急救,这是非常及时的处理措施。没有进行紧急备降?紧急备降并不是说只要有危重的病人就可以的,还需要看当时的飞行条件和是否能够进行备降操作。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证明当时达不到备降的条件要求的,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了。当然,同理而言,如果航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目前的事实证据并没有全部披露出来,而有关航空的专业知识我等亦不具备3、鉴于相关事实题目中并未完全披露,因此,也就无法下定论。还需等待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