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请分别举例说明

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三者的的定义是什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者有何不同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者的举例区分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