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吗

农村房屋确权户口不在本村不可以。

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失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获得确权资格;村集体将回收非本村户籍人员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农村房屋确权由村集体统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按户登记造册;仅本地本村户籍人士符合确权条件,外地和外村户籍人员不予办理。

农村房屋确权的程序:

1、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起确权申请:通常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农村房屋确权工作;

2、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现场勘查与测绘:由相关部门对申请确权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测绘,确保房屋位置、面积等信息准确无误;

4、公示与异议处理:将确权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如有异议,由村委会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完成确权过程。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确权仅限于本村户籍人员,一旦户籍迁出,即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确权资格,相关土地将被村集体回收并重新分配,确权过程需村集体统一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确保非本地或非本村户籍人员无法获得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