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法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 买房 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 买卖合同 公证 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 公证 是一项常见的 公证 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 房屋买卖合同 公证 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 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方式。 4、《 公证法 》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 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仅文书, 债务人 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 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申请执行。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