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对全国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尤其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也包括对采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防止破坏矿产资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非法采矿案件定性困难,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据统计,近年来非法采矿行为约占全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80%,并且大部分非法采矿行为是在无地质资料和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