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什么叫三违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