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1、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受教育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有了这些规定,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问题将会逐步解决。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学校和家庭忽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是违法。
3、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连线,在新修订法律的各章中均有具体的体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条例: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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