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死亡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死亡者关系的证明信;

(2).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等

(3).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死亡者户口的证明;

(4).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特别是应提供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七)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亡公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死亡公证书包括内容是,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由于人的死亡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引起死者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继承关系开始等。故公证机关办理死亡公证,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