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什么进行解释
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什么进行解释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具体来说,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时,如果需要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程序等,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综上所述:
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可以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决定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可以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