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如下: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