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逐步发展。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信托,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过的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下,不少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贡献一份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彩票发行筹集的公益金达489亿元,两项相加,2010年捐赠款物与彩票公益金合计为1189亿元,这已初具规模。但是,对筹集到的公益资金的管理,较少采用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已成功发行的公益信托项目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更是凤毛麟角。

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什么在我国的发展却是如此滞缓呢?归根结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托的发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国公益信托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

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公益信托起步较晚,并且公益信托属于“舶来品”,社会民众对公益信托不甚了解,公益信托计划也未有普遍的宣传和推广,因此尚需要一段时间让社会认可它。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托的设立。

第一,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容易造成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范围,当某个公益信托涉及多个信托目的时,必须经过多个主管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若涉及的公***利益范围相当广泛难以区分时,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界限无法明确划清,可能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给公益信托的设立申请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第二,信托法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没有对由谁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批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的时间限制等进行明文规定,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无据可依,自由量裁权被无限放大。

2、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明确

公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有效实现公益信托目的。但是如何选用合适的监察人,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套体系完备的监督体制,如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文规定。3、公益信托相关税制缺位。

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是对政府公***服务职能的辅助,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信托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高额税负显然也是制约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托面临着大量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业务竞争。

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民间逐步参与的一个过程。自建国以来设立了很多带有浓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它们肩负着向社会和政府募集资金,帮助特定弱势群体的任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一类型的机构无论是在公众认可度、人际资源还是媒体宣传等方面都掌握着绝对的优势,初出茅庐的公益信托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更别说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