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酒店涨价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苏价规字〔2016〕2号)中对此明确规定: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等。

另外,针对宾馆酒店行业价格变动过于频繁、逢节假日突然涨价等行为,《规范》在附件宾馆酒店价目表(样式)中对分时段标价进行了细化,宾馆酒店标价时分为平日、周末和节日(时段)三类价格,并注明平日指周日下午至周五中午,周末指周五下午至周日中午,节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相关调休日)指假期前一日下午至最后一日中午。

扩展资料

根据《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准确记录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宾馆酒店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宾馆酒店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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