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讲究自愿原则,而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证据不足的无法认定其有罪。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质,并且以法律作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
任何案件都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国家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使是认罪认罚制度也不例外,也就是案件的事实基础必须确定无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