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的答案
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理由是:
(1)宣告死亡是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可以审理并裁判的情形,在当事人只诉请离婚、并没有请求宣告冯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冯某死亡。
(2)错误在于:一是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是宣告公民死亡是特别程序案件,不应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依据是:
(1)《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甲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甲厂不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1)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即“在甲厂研制的某种新产品投产后,供货合同解除”。甲厂在该解除条件成就时,已经书面通知乙厂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自该通知到达乙厂时,原供货合同即已经解除。
(2)在合同合法解除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终止,此后乙厂擅自依据已经合法解除的合同向甲厂发货,损失应当自负。
(3)你的叙述应是有问题:不是“甲厂每月向乙厂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零件10000件”,而“乙厂”向甲厂供货吧?
依据是: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