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的案例与分析各一个?谢谢啦!

一、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分析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婚姻法案例!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吴某是独生子女。吴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儿成年后,“招郎上门”,既可以解决吴家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又可以“宗祀不绝”。2000年6月,女儿已22岁,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因不愿到吴家当上门女婿而未成。吴某的父母商量,准备将吴某许配给现年27岁的本村青年孙某,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2000年10月,吴某的父母背着女儿,通过托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的关系,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接着,吴氏夫妇又暗中积极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修缮房屋,准备举行婚礼。吴某知道缘由,便在家大哭大闹。她宣称:“谁去办的结婚证,谁就和他结婚。”又遭到父母的打骂。她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向朱某要求收回结婚证,朱某怕问题暴露受到追查,极力给吴某施加压力,说:“你和孙某已经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不管谁来办理的结婚证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坚持不能收回结婚证书,并告诉她:“今后关系不好,还可以找我办离婚嘛。”吴某认为自己争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经到了尽头,因此,只有以死来控诉这害人的包办婚姻。她两次投河,均被人搭救。

在父母、亲友的反复“劝导”下,同年12月,吴某与孙某的婚礼如期举行。尽管是吴氏夫妇强迫他们俩同住一室,但吴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让孙某挨身,孙某为人老实,与吴某同床各枕,也从不与吴某接触。因而虽已结婚,但从未过失妻生活。孙某想,自己是上门女婿,这寄人篱下的生活既没有意思,也耽误了吴某的青春,便于2001年4月主动与吴某商量,背着吴氏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朱某坚持有村里开的离婚证明,才能办理。于是二人又转向村委会要证明,被村委会主任王某严加训斥:“你们结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闹,亲亲热热,还要求离婚,毫无道理。”因而拒绝开离婚证明。吴某与孙某要求离婚之事,被吴氏夫妇发觉。吴氏夫妇除对双方严加指责外,又对孙某以家产相诱惑,要孙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吴某见协议离婚无望,便翻山越岭,跑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她与孙某的包办婚姻。法院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经县法院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告吴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

(1)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正确请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说明为什么?

分析

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在结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吴氏夫妇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买通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这显然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