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或制定法规规范的是
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哪些国家机关可制定 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规定。(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 立法权,制定法律。(2)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 制定行政法规。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施行。 (4)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规章。 (6)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 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制定规章。 除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 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果确有必要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 例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 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过去都没有立法权,为了充分发挥四个经济特 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先行一步探索作用,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曾先后于1992年、1994年、1996年三次作出授权决 定,授予这四个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实际情 况,在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 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直到2000年立法法通过后,这四个城市作岁立法法规定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才有了法定立 法权。以上所讲“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指有权创设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赋予或剥夺、限制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某种权利,或者使其承担某种义务。 如果没有创 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法律规范,其他国家 机关也可以制定。 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这种文件、规定,称之为一 般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统称为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 定,对行政机关也有约束力,也要执行。 但一般规范性文件在法院 不能单独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法规性文件如合法可以作为法院 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