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的法律
法律分析: (一) 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 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 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 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