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影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行使香港的司法终审权,不会对某一案例作出终审判决。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次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解释有关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现在香港一些人对基本法158条的认识有偏差,颠倒了先后次序,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扩展资料:

基本法是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基本国策而设的,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化,是一部全国都要遵守的重要法律。基本法立法要解决的是国家统一问题,首先是“一国”的问题,要用基本法这种法律形式,来解决香港回归祖国的政治现实。

所以,基本法首先是关于“一国”的大法。同时,基本法还要保证香港回归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因此有“两制”的内涵。所以全面认识基本法,就要认识到基本法不仅是维护“两制”的法律,更是实现并保持“一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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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