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介绍 :  1.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在我国的蓬勃开展,为加强对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经国务院

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

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

员的注册工作。 2.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认证工作是一项严肃性、权威性的工作,如果不实行统一管理,将会形成一哄而起,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进而影响认证工作水平,妨碍认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会对我国实现国际互认形成障碍。为避免这种

混乱状况的发生,保证ISO14000实施有效地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预防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务院强调: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 遵循与国际惯例一致的原则

由于认证制度与世界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使ISO14000实施有效地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研究并遵循国际惯例、努力与国际认证水平保持一致,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均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从而为实现国际互认奠定基础。

(3)坚持使ISO14000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

实施ISO14000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污染、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环境理体系认证制度在基本要求、程序上既要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律体系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有对各类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在认证的推行与实施过程中,力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坚持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认证和认可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环认委和环注委接受来自委员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依据规定的准则和程序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培训机构开展评审活动并授予国家认可与注册资格。从而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认可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3.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可在我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包括国外认证机构)必须接

受环认委的评审,获得认可资格后方可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必须在认可的期限内从事认可

业务范围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且一切活动均应遵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委员会规定的相关准则,接

受认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在我国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必须经环注委

评审,取得国家注册资格。凡符合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国家注册审核员基本

条件者,均可向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考核评定后,由注册委员会批准注册,获得注册资格的审

核员可按有关准则从事认证活动。

(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教材必须经环注委认可批准,环注委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对环境管

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及培训师资进行评审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工作

的机构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经环注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经注册的教材,按照批准的课程从事培训活动

  (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备案 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工作必须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备案。

4.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进展情况

指导委员会及环认委、环注委自成立以来,为规范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指导

发布了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环认委和环注委也分别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对认

证机构认可、人员注册、课程注册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全面、详实的规定,并按照认可制度的要求

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咨询机构备案工作。到2001年8月为止,环认委已对首批申请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评审,21家机构获得了认可资格,环注委已注册了2500余名审核员。超过100家咨询机构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环注委和环认委将对获得注册和认可的审核员及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认可制度是一项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它通过一系列标准文件和规范化的程序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

作的水平,维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信誉。

我们今后的主要工作就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推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并在工作

中不断总结自身经验和吸取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这项制度,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

作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现状,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为全球的环

境保护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要申请认证,应找已通过环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可以要求该机构出示“认可证书”。

企业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申请认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参见“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规定”);

2、遵守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这里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包括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

罚的证明。 (摘自新思维管理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