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个人应当树立文明理性什么什么的消费理念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第五条 鼓励个人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倡导按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阵地,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识和行动。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工会、***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 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反对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和食堂评价体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星级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反对餐饮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鼓励餐饮经营者和食堂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建设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的理念和风尚。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制止攀比摆阔、奢侈浪费等现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依法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会员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其中。鼓励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促进全社会***同参与反对餐饮浪费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消费教育,倡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理念。 旅游饭店、餐饮烹饪、连锁经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规行约,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团体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反对餐饮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