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学校是否有权拒绝弱智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随行律师说,弱智儿童表现为智力迟钝、能力低下、生活自理能力和辨别是非水平都不如正常的儿童,而这两个孩子显然是正常的儿童,因此如果老师确实提出过这样的要求那么就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由于考试成绩不理想,杨芳和杨红就被老师屡次要求做智商鉴定,那么对于这样两个正常的学生徐老师当初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徐老师:“而提出这个要求的呢,当时我说的是有点弱智,我的概念就是这个孩子反应比较慢、记忆力差。”

徐老师说,由于孩子成绩一直不好,所以在一时冲动下他提出了这个要求。那么仅仅因为反应慢和记忆力差就能怀疑孩子是弱智吗?对这个问题从事多年弱智教育的蔡老师做出了回答。

蔡老师:“不可以。因为仅仅这么一个因素不能说明她是智力差,现在咱们搞教育科研研究的(认为)还有一类孩子属于学习困难,学习困难的孩子不是智力落后,可能是在某一点上有点障碍。比如说就是记忆上她可能有点缺陷,通过我们的矫正她还是可以克服的,可以提高的,所以不能单纯从一点来决定是不是智力落后。”

蔡老师说,衡量一个孩子的智力是否有缺陷要从多方面去考虑,不能只从学习成绩去衡量。采访中徐老师对我们提出的奖金问题予以否定。但是据校长介绍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抓好孩子的基础教育,所以学校确立了这样一条考核标准,而徐老师在这次考核中也确实受到了影响。当然徐老师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是不妥当的,那么徐老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随行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师及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作为受害人,杨先生和他女儿根据我国的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学校和老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律师说,现在杨先生只是要求老师在开学后不再歧视他的女儿,让他的女儿和其他同学一样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力,这无疑是合理的。而杨先生因为担心孩子会受到歧视,所以他特别希望得到校方的承诺,当我们将这一切告诉徐老师后她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懊悔。

徐老师:“开学以后,我以一个老教师的姿态出现,按照教育局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绝对不歧视这二位同学,希望更加努力抓好她们的学习,希望家长放心。”

就在我们结束采访后不久新的学期开始了,杨先生打电话告诉我们,杨芳和杨红已经和其他同学一样开始正常的学习生活了。我们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因为每个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