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康案中国是怎么获得法律管辖权的?
这个涉及国际法律管辖权的问题。
现在的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但是一般的理论是: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管辖权一般分三种:属地管辖权,即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这个就是你所提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各国都可以实行制裁的法律依据;保护性管辖权,这个就是我国获得法律管辖权的依据。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糯康案中受害者是中国公民的生命权益,属于我国公民的重大权益,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极其严重罪行,该行为在泰国同样是无法容忍的重罪。因此我国根据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同泰国政府全面协商达成***识后在尊重泰国主权得到泰方同意和配合的情况下运用直接进入受害国境内实施抓捕的方式实现了我国的法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