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具有哪些特点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通常,学者认为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两者虽有区别,但作为执行程序的基本性质是相同的。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 n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执行程序,破产制度与普通执行 程序一样,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破产程序中没有设置为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应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另外,破产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其立法目的与一般执行程序不同,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即排除为个别债权所以在破产程序适用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都应当停止即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同一目的,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甚至还规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债 n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可以依职权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 n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并因终止经营导致对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这种清算由破产管理人即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同时,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 n要矛盾之一,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故而针对此情况下一些问题的处理作有特殊规定,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 n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