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5、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6、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7、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9、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抢救灾害
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4、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5、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内部勤务(接警、文书、火警调查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