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院庭审的旁听记录
庭审笔录
原告: 浙江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军飞,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村
代理人 江卫,陈子豪.
被告: 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伟详
代理人 吴用,
第三人:王世颖.
审判长: 审核原被告身份,代理人身份,第三人身份.
审判长: 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
被告:不
审判长:是否知晓权利义务
原告:知
被告:知
审判长:正式开庭
原告:见起诉状.请求: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调查和律师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1.专利重复授权无效.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发利属相同,实用新型专利时间在前,因其发明发利应属无效.2.在了解到原告方实用新型专利之后,没有义务了解尚有发明专利,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对原被告陈述是否有意见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双方陈述本庭归纳本案焦点如下:1.就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否构成重复授权;2.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相互抵触而导致其一无效.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编号1为证明合法身份.第3页,60219号知识产权证明书,证明本案第三人王世颖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法授权.第4页专利登记副本,证明王世颖将上述专利权利全部移转给原告,主张我方权利的合法性,因此我方生产的产品才是第三人王世颖授权的.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1.身份没有异议.2.对权利证明书形式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有瑕疵.
原告: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发票证明了产品单独利润,纳税单据证明利润.律师费发票,交通费用.
被告:第4项.第5项证据:纳税单据并不能推测我方在针具生产上所获得利润.第6项证据对律师费发票不异议,对交通,食宿费用因抬头不明,我方认为不能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证据
原告:有.
审判长:是否在答辩期内向法庭提交.
原告:是
审判长:请陈述.
原告:1.专利转让合同.2.王世颖出示的发票.3.公证处做出的公证受理通知书:合同转让经过公证.4.康康公司发给王世颖的他们之间的合同执行到2004年12月28日.
审判长:是否有
被告:1-4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并不改变权利瑕疵事实.2004年12月28日前我公司做出,不表示疑问.
审判长:请被告举证
被告:第一份第二份证据是证明我方主体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审判长:是否递交法庭
被告:当庭.
被告:第四份来自国家专利局,证明王世颖的专利权已过保护期.
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原告:对身份证明没有异议,对第四份有异议.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存在冲突,前者应当撤销.
被告:目前事实状态是,实用新型专利并没有撤销.第五份,证明发明专利属于重复授权.证明发明专利应当无效.
审:是否异议.
原:有.
被:第六份,王世颖与康康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通过此份合同,我方只能了解对方有实用新型专利,并不了解尚有冲突的发明专利存在.故我方不存在主观故意.
审:是否异议
原:有.这一份并不是权利转让合同.只是一个技术许可合同.
被:我方更正,是技术许可合同.但不影响我方的主张.
审: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明材料提供法庭.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对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第三人:没有.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原先陈述.
原:我们可以看到就王世颖的发明被重复授予专利权并没有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同样发明只能被授于一项专利,根据《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由当事人选择.所以我们可以做如下结论:因为权利被重复授权,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因程序不同,并不存在因授权在后而导致必然无效的情况.也不会导致专利进入公***领域.特别是在2004年12月28日后被告方的生产没有任何的授权,属于侵权行为.
被:我方对于知识产权局内部规定并不认同,原告方不应享有选择权.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8月已经过期,权利已经过期.权属转让并没有意义.原告得到两个权利的时候,他有足够的时间选择放弃权利的机会,但他没有进行请求.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我公司来承担.
第三人:我并不了解专利法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合法的申请,在形式和程序上没有问题,两个都通过了之后,我没有理由认为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存在问题.我无法了解这个问题.但重复授权不应成为本案的裁判焦点.
被告:我方并不认为第三人本人因为法律上的无知,不应该成为开脱的理由.
第三人:我仅仅是依照习惯.
原:我方认为知识产权局规则是因为专利法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局做为主管行政部门,是可以发布这样的问题.我方认为新型专利仍然可以就中止或被放弃的专利权提出撤销请求.我方认为第三人已经在和我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人已有意思表示放弃.
被:我方认为其与专实细第13条存在冲突..撤销是需要经过行政程序的,不能以民事意识表示发生效力的.
原:我不认为这里存在法律冲突.无效发生后,但仍然存在发明专利权应该受到保护.
被:我们怀疑发明专利本身具有瑕疵.
原:我们认为第三人的说明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三人:我已经说过,这个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审查部门,出现这一问题应当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我需要强调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应当由,而且作为第三人我认为该案不应直接.
被:我们并没有恶意侵权.
原:王世颖和被告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合同.合同结束后继续生产,需要存在问题.
被:我们这一期间的生产是有合同依据的.
被:我方认为原告对04年12月28日至起诉这一段时间的生产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方没有故意是否同意
原:我方放弃这一段时间生产的产品损失放弃请求.
审:是否存变更要求
原:是.
审:问第三人,是否有通知关于两个权利的选择
第三人:没有.
审:在康康公司进行生产的时候,发明专利权是否转让
第三人:没有.
审:原先在受让的时候是否已经知晓第三人存在专利冲突的问题
原:没有.
审:被告对你们的改进产品是否有授权
被:没有.
审:还有问题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最后陈述意见.
原:我方的依据都是合法有效的.我方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审:被告最后陈述意见.
被:由于重复授权的行为状态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请求判定无效.我方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没有理由承担诉讼费用.
审: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传真是针对实用新型的.我没有理由怀疑被行政主管部门授于的权利是不能并存的.
审: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
被:不.
双方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