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中国的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 规定:在中国的海洋、江湖、水库水域中,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 物(农药、麻醉物)、电力进行捕鱼,禁止制造危害渔业资源的捕 捞工具,禁止传授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不得在禁渔区、禁渔 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网 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生产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幼鱼比例。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可能带来严重影 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确认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未采取措施、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 当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禁止在通江河口、闸口敷设网具捕捞水 生生物,以便保护水生动物的幼体和产卵洄游体,通江河闸的 开启要兼顾鱼类的洄游和灌江纳苗。水爆、勘探、水下作业等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的县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 资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