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哪些罪名的死刑适用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死刑罪名适用,分别是: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贵重金属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中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严格限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减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最高刑期从20年升至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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